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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征地果樹補償標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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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的通知
江府辦〔2009〕6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四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貿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第十六條 果樹及經濟作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龍眼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樹冠2-4米:300-5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樹冠2-4米:400-7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補償費
1. 有收益(樹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樹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補償費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補償費
1. 有收益(已掛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類木本果樹補償費
1. 有收益:80元/株;
2. 未有收益:20-40元/株。
(七)葵樹補償費
1. 樹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樹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補償費
1. 每叢10支以下:3-15元/叢;
2. 每叢10支以上:15-40元/叢。
(九)落羽杉、水松、苦練樹等人工種植的樹木補償費
1. 胸徑10厘米以上:30-50元/株;
2. 胸徑10厘米以下:不多于3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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